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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蒋某,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蒋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