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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肖王满与黄灿平、邓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王满,黄灿平,邓铭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肖王满。被告黄灿平。被告邓铭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王满诉被告黄灿平、邓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王满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邓铭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灿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王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王满撤回对被告邓铭海的起诉。审判长  李少娟审判员  陈志彪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志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