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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重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曹瑞红诉池改娥、陶文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红,池改娥,陶文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重字第40号原告曹瑞红,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裴力军,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改娥,女,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政府病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陶文根,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治锻压机床厂内退职工。被告陶文根,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治锻压机床厂内退职工。原告曹瑞红诉被告池改娥、陶文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瑞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55000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且现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瑞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瑞红承担。审 判 长  王琼琼审 判 员  王正阁人民陪审员  武亚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一惠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民重字第40号原告曹瑞红,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住长治市紫金西街馨月花园5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140402198109121642。委托代理人裴力军,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改娥,女,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政府病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林泉雅舍小区6号楼25-5,身份证号140402195504230845。委托代理人陶文根,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治锻压机床厂内退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林泉雅舍小区6号楼25-5,身份证号14040219560216161X。被告陶文根,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治锻压机床厂内退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林泉雅舍小区6号楼25-5,身份证号14040219560216161X。原告曹瑞红诉被告池改娥、陶文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瑞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55000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且现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瑞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瑞红承担。审判长王琼琼审判员王正阁人民陪审员武亚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一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