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潘伟峰与沈丽军、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丽军,潘伟峰,陈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丽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伟峰。原审被告:陈建荣。上诉人沈丽军因与被上诉人潘伟峰、原审被告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丽景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