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478-1号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张淑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商贸广场C区5#商住楼整体面积10000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商贸广场C区5#商住楼整体面积1000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