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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海军与方晓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晓芬,周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晓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军。上诉人方晓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两上诉人上诉称:自2012年5月份开始一直租住在温州市鹿城区新田园3组团,其经常居住地为鹿城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鹿城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公司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