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恢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xx与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恢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汉族。被执行人苏xx,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80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化杰,本次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