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 诉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