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杭宝均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宝均,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杭宝均,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太宇村6组97号。被执行人王桂荣。杭宝均与王桂荣、第三人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王桂荣应给付杭宝均借款2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4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14000元自2015年5月起,于每月10日前偿还3000元,以此结清往来;如逾期,则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5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桂荣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杭宝均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进审 判 员 姚铁林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华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