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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丽丽、张芳芳与翔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丽,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芳,(先天性呆傻)。法定代理人张佃环,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同辉,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翔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海公司)。住址涞水县府前西街。法定代表人郭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静,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张晓兰。委托代理人井春峰,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丽丽、张芳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丽丽、张芳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丽丽、张芳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丽、张芳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上诉人张丽丽、张芳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李国庆审判员  宋庆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