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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勇与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方勇。被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与被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撤回对被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