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单瑾与贺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瑾,贺高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单瑾,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贺高雄,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单瑾与被告贺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建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高雄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瑾诉称:2013年8月6日,被告贺高雄因偿还信用卡需要资金,经原告的叔父介绍向原告单瑾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8月8日,被告以做铝合金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两笔,一笔1万,一笔2万,被告就两笔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单瑾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3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单瑾4万元的事实;2、承诺书2份,拟证明被告贺高雄承诺借款还给原告和原告父亲单兰河的事实。被告贺高雄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贺高雄与原告叔父单山河相识。2013年8月6日,被告贺高雄以偿还信用卡需要资金为由,经原告的叔父介绍向原告单瑾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注明:“今借到单瑾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是实。借款人:贺高雄。2013年8月6号。159××××1618。”2013年8月8日,被告以做铝合金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两笔,一笔1万,一笔2万,被告就两笔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一:“今借到单瑾壹万元整现金(¥10000.00)是实。2013年8月8号。借款人:贺高雄。”其二:“今借到单瑾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是实。借款人:贺高雄2013年8月8号。××”,被告经原告催收后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0000元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贺高雄应偿还原告单瑾借款本金4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贺高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单瑾借款本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贺高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广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