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祝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祝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敏,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告:刘祝皊,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祝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