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少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史子印与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史××,男,2009年1月19日出生,儿童。法定代理人刘××(系原告之母),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4号楼3层301-15。法定代表人杨芳静,总经理。被告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悦盛路6号院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隗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