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杨彦昌、王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杨彦昌,王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赵海龙。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彦昌。被告:王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龙与被告杨彦昌、王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龙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龙撤回对被告杨彦昌、王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春魁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