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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杨彦昌、王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杨彦昌,王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赵海龙。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彦昌。被告:王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龙与被告杨彦昌、王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龙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龙撤回对被告杨彦昌、王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春魁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