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吉留贯与叶文俊、严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留贯,叶文俊,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吉留贯。被执行人叶文俊。被执行人严俊。本院在执行吉留贯与叶文俊、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