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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吉留贯与叶文俊、严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留贯,叶文俊,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吉留贯。被执行人叶文俊。被执行人严俊。本院在执行吉留贯与叶文俊、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