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洪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离婚起诉。请人民法院准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