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洪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离婚起诉。请人民法院准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