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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1与郭×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郭×2,王×,郭×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郭×1,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郭×2,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会,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女,1954年2月3日出生。被告郭×3,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1诉被告郭×2、王×、郭×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1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