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党智文与新疆众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贤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智文,新疆众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贤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党智文,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5日,现住奇台县。被告:新疆众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告:王贤乐,男,汉族,现住奇台县半截沟镇营盘滩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智文与被告新疆众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贤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众乾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梁已死亡、王贤乐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