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阳江市九方投资有限公司诉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中心卫生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九方投资有限公司,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阳江市九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市委党校西边用地之二。法定代表人:何伟洁,该公司经理。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站港公路边北街路口东北面鹧鸪岭。法定代表人:陈永雄,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江市九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方投资公司)诉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平冈卫生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方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伟洁,被告平冈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方投资公司诉称:原告在2012年11月30日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24180450元的价格竞买得被告位于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站港公路边北街路口东北面鹧鸪岭的房地产,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先缴清房地产转让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对这些税款应由谁承担,《实物资产转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为不影响原告办证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10月1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资产转让所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先由原告垫付,该费用最终应由谁承担,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被告根据该协议在10月13日向税务机关出具委托书,原告据此代垫支营业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共3721983.25元。原告现已取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六点约定:土地出让金由出让方负责支付。转让产生的契税、变更用途费用、土地差价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该条约定的变更用途费用、土地差价费用均不存在或不用原告缴交,该条约定具有随意性,并非被告在委托拍卖时经深思熟虑而设置的条件,没有真正意识到本次转让应予缴交的税款的种类及数额;上述条款是根据被告在委托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时设置的条件而签订,并没有明确规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承担问题;按通意思理解,费用是不包括税款在内,如包含税款,通常会表述为“税款”;根据《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六点规定,原告缴纳属于自己应缴的税款725413.50元、代垫的契税165956.28元,其计税金额是5531876元,与本宗交易无关,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转让的房地产价是13883000元,原告最后以24180450元竞得,《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六点中根据被告委托时设置的条件而签订,故对该条进行解释时,应按有利原告方的原则进行解释。综上所述,因《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税款应由被告承担。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代垫的税款3721983.25元及税款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代垫税款之日起至返还税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冈卫生院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原、被告在2013年10月11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本案的争议,根据该协议书的规定,本案争议涉及了房地产转让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涉及到垫支税款的利息。由于双方对税款的分担问题发生争议,也约定了解决的方式,所以请求法院对税款应当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作出裁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被告平冈卫生院房地产,挂牌起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29日,交易底价为13883000元,在信息公告表其它需要披露的事列明:1、建设条件:见高新区规建局《规划设计条件书》;2、土地出让金由出让方负责支付;3、转让产生的契税、变更用途费用、土地差价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4、受让方竞标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5、受让方竞标成功后,转让方在6个月内把房地产交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接到房地产权证后6个月内需办理规划报建手续,1年内需进行土地开发建设;6、其他详见本项目附件-房屋转让合同;7、意向竞标方保证金不得由他人代付。2012年11月30日,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在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以24180450元竞得平冈卫生院房地产。2012年12月15日,原告九方投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与被告平冈卫生院作为甲方(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一、转让标的物、价款、期限和方式:1、标的和价款:转让标的为甲方将拥有的平冈卫生院房地产,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或价格鉴定报告对转让标的物内容对该评估结果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以公开竞价的中标结果为依据,成交价款为24180450元。2、支付期限与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成交价款2418045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还应支付价款24180450元。(2)成交价款转至以下账户:开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收入,开户行:国家金库阳江市中心支库,帐号:×××。二、转让资产的有效性。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资产没有设置抵押权。三、资产交接及双方责任。1、甲方应在乙方付清交易价款后18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的资产以评估报告所列清单(评估对象及范围)的内容及受让方竞价前对标的物的了解、实地察看(如拍照,提出疑问后得到的书面答复)为依据。甲方不保证移交的标的物无瑕疵,乙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2、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移交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乙方承担标的物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若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风险视同转移。3、乙方对于动产标的的搬离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20日内完成,乙方自行负责标的物的拆卸、运输、场地垃圾清理等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4、资产交接完毕后甲、乙双方须共同向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受让资产已交接并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的通知》。5、建设条件:见高新区规建局《规划设计条件书》。6、土地出让金由出让方负责支付。转让产生的契税、变更用途费用、土地差价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7、受让方竞标成功后,转让方在6个月内把房地产交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接到房地产权证后6个月内需办理规划报建手续,1年内需进行土地开发建设。……等内容。原、被告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后,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向被告平冈卫生院支付了资产转让价款24180450元,被告亦将合同项下的资产标的物移交原告管理、使用。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在办理涉案资产标的物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中,与被告平冈卫生院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契税等税费由谁承担产生争议。为不影响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建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办理资产转让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契税等费用暂由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垫付,并通过被告平冈卫生院支付相关税局,同时,被告平冈卫生院尽快协助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办理土地证,至于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先予垫付的所有费用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则双方通过法律途径处理。2013年10月13日,被告平冈卫生院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内容为:“我院于2012年通过合法手续与九方投资公司成交原平冈镇中心卫生院土地及房产,相关税款现委托九方投资公司垫付,请予协助办理为盼。”的《付款委托书》一份。2013年10月14日、15日,原告九方投资公司缴纳了涉案资产标的物转让所产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1209022.50元及滞纳金137224.05元、城建税60451.13元及滞纳金6861.20元、企业所得税604511.25元及滞纳金68612.03元、土地增值税1209022.50元及滞纳金137224.05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4856.10元及滞纳金1611.49元、城镇教育费附加36270.68元、地方教育附加24180.45元、堤围费24180.4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165956.28元、土地出让、转让价格调节基金19756.70元及滞纳金2242.39元,共计税费3721983.25元。尔后,原、被告双方对上述税费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9月11日,原告九方投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争议的税费应由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协议书、付款委托书、完税凭证等为证,本院经庭审质证后,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实物资产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后,原告九方投资公司向被告平冈卫生院支付了资产转让价款24180450元,被告亦将合同项下的资产标的物移交原告保管、使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税费3721983.25元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各种税费承担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而非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本案中,涉案的税费3721983.25元包含了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费、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土地出让、转让价格调节基金及相应的滞纳金,上述税费均是因涉案资产标的物转让时所产生的费用。虽然被告平冈卫生院是上述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原、被告签订的《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六项明确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由出让方负责支付。转让产生的契税、变更用途费用、土地差价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这一约定即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习惯,且《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六项是一种除外条款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意思明确清晰,即除了土地出让金由出让方负责支付外,转让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其它费用(含税费)全部由受让方负责。故根据《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六项的约定,涉案税费3721983.25元应由原告九方投资公司承担,原告九方投资公司诉请被告平冈卫生院返还税款3721983.25元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阳江市九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中心卫生院的两项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362元,由原告阳江市九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良玺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