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容留吸食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木良。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木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小学对面其租住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甘某某、田某某吸食毒品。该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木良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小学对面其租住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甘某某、田某某吸食毒品。1、2014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甘某某、田某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小学对面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2、2014年10月25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周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小学对面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3、2014年10月27日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周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小学对面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①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在本县东湖小学对面周某某所租住的房子内容留他及田某某、甘某某一起吸食。同年10月25日、27日两晚被告人周某某在该租住房内容留他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②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甘某某会同他到周某某在本县东湖小学对面租住的房间内玩,当时周某某及周某已在该房间内,周某某拿200元给周某购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他们四人就在该房间内将毒品予以吸食。③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19时许,他会同田某某到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县东湖小学对面租住房内玩,当时周某某及周某在房间内,周某某提议搞点毒品玩,并给200元给周某从外面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他们四人在该房间内将毒品予以吸食。该证言与证人田某某的证言相吻合。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他对2014年11月2日19时许在本县东湖小学对面租住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田某某、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同年10月25日、27日两晚容留周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各证人证明的事实相吻合。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4、一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系被传讯到案。6、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