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凤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某。委托代理人成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当事人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