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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冷明华,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冷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1月起,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深圳市xx街道xx社区桥新路5-4号店门口摆摊为他人下载淫秽视频,每部淫秽视频收费人民币0.5元,共获利人民币20余元。2014年11月15日,民警巡逻时将朱某抓获,现场缴获一台电脑主机、一本目录本。经鉴定,缴获的电脑中有1,848部视频属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台式电脑壹部、电影目录册壹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嘉裕(兼)书记员 黄  永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