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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曹某某,男,193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4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