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戚秋月,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范智君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吴赵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