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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志平,宁乡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秦亚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以双方已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