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之金与被执行人陈智、刘兴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之金,陈智,刘兴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曹之金,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陈智,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兴盛,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之金与被执行人陈智、刘兴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智、刘兴盛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智、刘兴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智、刘兴盛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智、刘兴盛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