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郭某某,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被告许某某,曾用名许汉平,男,1964年4月4号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本院在审理郭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