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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乾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少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高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乾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市乾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高少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乾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岳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