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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0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夏江龙申请执行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00048-5号申请执行人夏江龙,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刘警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江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日,依法委托安徽君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名下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砖砌围墙232.5米,高2.4米)。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夏江龙以608903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执行拍卖房屋及其附属物之前,申请执行人夏江龙已向本院提出申请,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维持现状,放弃要求法院组织强制迁出房屋,由申请执行人与租住户自行协商解决迁出事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庐江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名下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砖砌围墙232.5米,高2.4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夏江龙所有。二、买受人夏江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