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宗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宗朝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代代表人李哲军,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华联凰城小区。被告宗朝晖。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世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