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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063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文,男,1993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9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宿州站派出所抓获,同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文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濉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红、任雪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1日15时许,在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大任庄,任某华、任某酒后与陈毛某、任天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后在该村村民周某宽家门口西侧,任某又无故辱骂、殴打陈毛某、任天某。陈毛某之母张某英得知后到任某民家中找任某、任某华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场的被告人王某文脖子被抓伤。此后,王某文打电话纠集多人与陈毛某一起到任某民家中实施报复。王某文、陈毛某伙同多人拿砖头向任某民院内扔,并踹开任某民家大门,与任某民、任某久等人发生殴斗,最终造成双方多人及在场人员陈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任某久、任某民、陈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陈毛某、王某文等人与任某久、任某民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文一方赔偿任某久一方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相互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濉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载明案发当日任某民电话报警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大任庄任某民家大门处,并有刑事照片在卷佐证。3、濉溪县公安局(濉)公(法)鉴字(2014)49号、50号、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任某民、任某久、陈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伤二级。4、调解协议书、收条:案发后,陈毛某、王某文等人与任某久、任某民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文一方赔偿任某久一方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相互谅解。5、抓获经过:2014年7月9日22时20分许,王某文被蚌埠铁路公安处宿州站派出所抓获。6、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刑初字第00426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确认。7、被害人任某民的陈述:2014年2月1日14时许,其弟任某华、侄子任某酒后和陈毛某在其家门口发生争执,后陈毛某的母亲到其门口骂,其上前阻止时和陈毛某的姐夫王某文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其二哥任某久到其家和其一起批评任某华、任某时,其家大门被踹开,陈毛某、王某文带人打伤其和家人。8、被害人任某久的陈述:案发当日下午,其听说儿子任某和陈毛某打架的事后到任某民家,在其批评任某华、任某时,有人踹开大门。任某民先出去看,其出门时任某民头部已被打伤,对方有多人过来打架,其也拿东西参与了打架,陈毛某把其头部打伤。9、证人陈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其到任某民家门口看见陈毛某的母亲张天英及王某文和任某民家人争执,其和在场人将他们拉开。半小时后其听说双方又发生打架,其赶到现场看到陈毛某、王某文和一些小孩拿砖头向任某民门口扔,任某久、任某华、任某等人和他们对打,其和陈钦某上前拉架、劝阻,任某久持角铁将其左胳膊打伤。10、证人张某英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任某华、任某酒后辱骂并殴打陈毛某、任天某两次,其到任某民家门口找他们说理时和任某民发生争吵,王某文劝架时被任某民抓烂脖子。王某文感到委屈遂联系多人过来帮他出气,双方发生厮打,有多人受伤。陈某在场拉架时胳膊被任某久用角铁打伤。11、证人任天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任某华、任某酒后无端滋事,任某华殴打其,任某殴打陈毛某,后被周某宽等人拉开。其和陈毛某到陈毛某家后,家人找其,其就回家了。后来听说发生了打架,伤了几个人。12、证人周某宽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任某辱骂并要打陈毛某,任某华去打任天某,其在场将他们拉开。后张某英到任某民家骂,王某文跟着,等他们出来时王某文的脖子烂了,据王某文说是在他拉架时被任某民抓的。后听说双方打架有多人受伤。13、证人任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其叔任某华酒后和任天某乱着玩时任天某生气了,其和在场的陈毛某也发生冲突,后被劝开。接着陈毛某之母张某英到其叔任某民家骂,任某民让她出去。约20分钟后,任某民家大门被踹开,陈毛某、王某文带人冲进来向院里扔砖头,当时场面混乱,双方都有人受伤。14、证人任某华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其与侄子任某酒后遇到陈毛某、任天某,其抱住任天某的脖子乱着玩,后与陈毛某、任天某发生争执。后其和任某在任某民家里时,陈毛某、王某文带人踹开大门冲进来打架,其家多人被打伤,其头部被砖头砸伤。15、证人陈若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其听说陈毛某和任某打架了。后其看到王某文带着几个人向任某民门口跑,有人拿砖头向任某民院里扔,陈某在场劝阻。后厮打中陈毛某头部受伤。16、证人吕某莲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任某打了陈毛某,王某文当时在场。张某英去找对方理论时,王某文被打了。王某文叫人过来和对方打架。当时王某文、陈毛某带着人去任某民家,其和陈若某、陈某没有拦住。王某文踹开任某民家大门后,双方发生厮打。17、证人周某峰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其看到有一些人拿砖头向任某民院子里扔,不久任某民家大门开了,双方厮打,任某华、任某民头部受伤。18、证人周德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任某华、任某打了陈毛某、任天某,其将他们拉开。后来在任某民家门口,其看到任某久、任某华、任某民头部受伤。次日听说陈毛某、陈某、陈钦某也受伤了。19、证人周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其路过任某民家门口时,看到陈毛某、王某文等人向任某民院子里扔砖头。其到北边喊人回来看到任某久、任某华、任某民都受伤了。20、证人任创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任某和陈毛某在其家门口厮打,其把任某拉回其家。后张某英和王某文来理论,其把他们劝走。二三十分钟后,其家大门被踹开,进来很多人打架,任某民出去拦住他们,其打电话报警之后看到有砖头、石头向院子里砸,其家多人受伤。21、证人周克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其听说任某和陈毛某闹矛盾,遂到任某民家劝任某别打架。后来陈毛某带人到任某民家打架,任某久、任某华、任某民都受伤了。22、证人陈钦某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好多人向任某民家院子里扔砖头,院子里也在向外扔砖头,任某久持角铁从门口向院子里走。其到场劝架,陈某也在场拉架。23、证人储某玲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任某华和陈毛某发生争执,张某英得知后到任某民门口骂,后来发生打架。有多人踹开任某民家的大门后把任某久、任某民打伤。24、证人周某兰、刘某伟、周甲的证言证实陈毛某、王某文等人到任某民家打架的事实。25、同案犯陈毛某的供述:案发当日下午,其和王某文、任天某在村中玩,遇到任某和任某华,他们无端滋事殴打其和任天某。后其母张某英得知其被任某打了,遂去任某民家理论,任某民打了其母亲,其姐夫王某文也被抓烂脖子,回到家后,王某文打电话叫来多人去任某民家打架,其和王某文踹开任某民家的大门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致多人受伤。26、被告人王某文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文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且系首要分子,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王某文在本案中纠集多人参与斗殴,系主犯且系首要分子,并造成任某久、任某民轻伤的后果,原判量刑畸轻,同时本案犯罪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应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判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二审中,抗诉机关及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文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且系首要分子,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但王某文作为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参与斗殴且致对方二人轻伤的后果,原判对其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某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永广审 判 员  柏 莉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