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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号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108国道北侧新绛县狄庄段。法定代表人:杨四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南俊平,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41号。代表人:董晓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瑞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