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牟明菊与李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明菊,李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明菊,女。被执行人李志东,男。申请执行人牟明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