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刘某,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蒋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