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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刘某,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蒋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