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林泽文与游年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泽文,游年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泽文,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游年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02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游年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泽文人民币5,216,933元及支付执行费40,8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游年炜银行存款5,257,755元及逾期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