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完德、福建省迪安帝尼服饰有限公司、南安市德发毛衣织造有限公司、刘再发、刘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完德,福建省迪安帝尼服饰有限公司,南安市德发毛衣织造有限公司,刘再发,刘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文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奇伟、陈燕云,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完德,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迪安帝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完德。被执行人南安市德发毛衣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再发。被执行人刘再发,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金花,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完德、福建省迪安帝尼服饰有限公司、南安市德发毛衣织造有限公司、刘再发、刘金花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黄杏峰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丹婷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