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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特��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于乐,无职业。申请人于乐要求宣告于鸿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2002年9月申请人于乐之父于鸿文从住处走失,经多次寻找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7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报案。经查,于鸿文,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天津市武清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新裕里4-4。与申请人于乐系父子关系。于鸿文自2008年12月18日失踪。申请人于乐于2008年12月17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报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于鸿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于鸿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于乐申请宣告于鸿文死亡,于鸿文在法定公告期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鸿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雅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