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治国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5)齐刑申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钟治国: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05〕龙江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不是本案主犯,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原审判决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于2004年12月12日晚,伙同被告人康维龙、李洪军(另案处理),到龙江县济沁河乡龙头村沈某某家找金某某时,将被害人沈某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虽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你是犯意的提起者,参与人员的纠集者,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原审认定你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实、被害人陈述、同案供诉及你的有罪供诉等证据在卷为证,供、证相互印证。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对你犯罪事实的认定,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