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汪燕、徐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燕,徐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汪燕(系徐威之母),居民。被申请人徐威,居民。申请人汪燕申请宣告徐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汪燕述称:申请人汪燕和徐东方于1988年2月12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徐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4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徐威由徐东方抚养,申请人放弃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用于支付徐威的抚养费用。申请人考虑到徐东方当时的实际困难,将徐威带回娘家暂时代养,一直在申请人娘家生活至今。申请人离婚后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申请人母亲戴君秀已年近七旬且身体不好,没有对徐威进行监护抚养的能力。2003年5月,被申请人徐威突然倒地抽搐,不省人事,申请人一直带其四处求医治疗均未见好转。徐威成天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被申请人徐威为三级智力残疾。2012年10月22日和201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徐威对申请人的弟弟汪青进行殴打和口咬,导致汪青受伤。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被申请人徐威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由于被申请人徐威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徐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徐东方为监护人,代申请人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经查明,申请人汪燕系被申请人徐威的母亲,徐东方系被申请人徐威的父亲。申请人汪燕与徐东方于2006年4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徐威由徐东方抚养。2009年7月30日,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被申请人徐威为叁级智力残疾。2014年9月15日,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被申请人徐威患有癫痫伴发精神障碍。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汪燕向本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徐威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2015年2月5日,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徐威目前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法律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第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