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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丽民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晓红与盛荣火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晓红,盛荣火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民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红。委托代理人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荣火。委托代理人王唯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晓红、上诉人盛荣火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浙丽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津、上诉人盛荣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莲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余慧娟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