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林 某 与 陆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女,1956年11月20日生,仫佬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4号4。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禄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