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晓星与无锡市利德华纸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晓星,无锡市利德华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华晓星,1981年7与人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才良,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利德华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小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惠彪,无锡市新区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晓星诉被告无锡市利德华纸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晓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利德华纸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晓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晓星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利德华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华晓星承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