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重庆昂首科技有限公司与范永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昂首科技有限公司,范永坤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重庆昂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利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56560661-6。法定代表人周学义,总经理。被告范永坤,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周邦荣,璧山县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重庆昂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永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昂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昂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苓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