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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1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716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蒋怡静,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莲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梦亚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