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立强与张全凤、张文娟、张文凯、张静和张文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强,张全凤,张文娟,张文凯,张静,张文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王立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全凤,女,54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文娟,男,34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文凯,女,32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静,女,31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文婵,女,28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王立强与被告张全凤、张文娟、张文凯、张静、张文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