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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立强与张全凤、张文娟、张文凯、张静和张文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强,张全凤,张文娟,张文凯,张静,张文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王立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全凤,女,54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文娟,男,34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文凯,女,32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静,女,31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张文婵,女,28岁,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王立强与被告张全凤、张文娟、张文凯、张静、张文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