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徐永波与杨春华、韩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永波诉杨春华、韩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波。被执行人杨春华。被执行人韩俊杰。徐永波诉杨春华、韩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固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春华、韩俊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春华所有的位于固安县方正英郡小区2号楼4单元403室住宅楼房一套。二、被执行人杨春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杨春华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