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聂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聂传英,宫恩进,叶向东,邱玉芳,王日亭,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石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拒城河社区律家村西首,法定代表人王钦友,董事长。被执行人聂传英,1966年6月4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宫恩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叶向东,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邱玉芳,居民。被执行人王日亭,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芳。本院在执行的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聂传英、宫恩进、王日亭、叶向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联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