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商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树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树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树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该行行长。一审被告:张淑英。一审被告:李林。一审被告:张建华。再审申请人李树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以下简称克东邮储银行)及张淑英、李林、张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商三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树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李树昌参与签字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等事实是错误的。真实情况是克东邮储银行和李林就借款事宜事先商量好后,李林找李树昌去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并且贷得的钱款也不是李树昌取走的。因此,以李树昌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是李树昌被欺骗而办理的,借款合同无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以李树昌为借款人的借款发生的同时,还发生了分别以李树昌侄儿李林、李勇为借款人的另两笔同数额的借款,且上述三人中的其余两人和李树昌妻子张淑英、李林妻子张建华、李勇妻子贾秀媛分别给予担保,即所谓的“三户联保”。该六人不但以各自家庭名义填写了贷款申请表,还与克东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李树昌、李林、李勇三人又分别与克东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据。可见,李树昌作为一名思维、意识均正常的成年人,与其他借款人或担保人又是近亲属关系,其所提以其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系被欺骗而办理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即使存在李林与克东邮储银行为办成借款而事先协商的情形,也无论是否李树昌本人取走了借款,李树昌对借款的真实目的与实际使用人等情况应该是清楚的,也是认可的。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李树昌参与签字的借款合同等手续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等事实并无错误。综上,李树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树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陆宝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