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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屈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红梅诉杨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梅,杨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屈民初字第22号原告唐红梅,女,汉族,汨罗市人,住屈原管理区管理区营田镇团湖村,身份证号:430523199010225442。被告杨吉,男,汉族,汨罗市人,住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身份证号:430681198502029338。在本院审理原告唐红梅与被告杨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红梅于2015年4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红梅负担。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骏 来源: